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九、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五) 二十九、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五)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村社区”修改为“乡村”。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