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三)

(三)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三款中的“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修改为“财务往来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