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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