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 四、 四、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