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四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四十九、 四十九、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改为第八十九条。 (二) 在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四)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五)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六) 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本级人民政府”后增加“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 (七)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通过前,省、设区的市级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已经确定的,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并依法进行选举。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四十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