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四十九、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七) 四十九、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七)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通过前,省、设区的市级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已经确定的,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并依法进行选举。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