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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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