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召回的预期效果;

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