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四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