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第二章 命名要求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第九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