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