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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命名要求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第九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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