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