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