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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职责,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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