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管理贷款;

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