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管理贷款; 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