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