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