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七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管理信托财产; 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