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四条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被引用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