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信托目的;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

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信托期限;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受托机构的报酬;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新受托机构的选任方式;

信托终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