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受托机构辞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