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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第七条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八条 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平稳运行,切实履行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日常运用的职责。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职尽责造成保障基金的损失,… 第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 第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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