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十一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 基金理事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