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十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获悉的各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