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
依据本办法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对保障基金公司筹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进行监督,审议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标准。
基金理事会应当将其决策的重大事项及其履职情况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
依据本办法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对保障基金公司筹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进行监督,审议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标准。
基金理事会应当将其决策的重大事项及其履职情况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