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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 第十四条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将保障基金资产与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资产分别列为受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管理,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安全性原则建立托管制度。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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