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 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 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