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

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

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