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

保障基金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办法等制订公司章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向国务院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