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八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资产限于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金运用目标和投资管理能力审慎选择受托人,并严格履行委托人职责。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开展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保险资金负债特点、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需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委托投资的资产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及定价机制,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中载明管理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受托业务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 第十八条 受托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或者更换: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