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委托投资指引等构建投资组合,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

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公司治理、受托资金配置、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关键人员变动、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