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

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包括直接或间接在受托投资账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户、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等;

混合管理自有资金与受托资金;

挪用受托资金;

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利用受托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委托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