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受托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或者更换:

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致使委托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