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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投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关联交易识别、重大突发事件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委托投资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受托人提供的资产配置、交易记录等信息开展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受托人应当建立委受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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