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十九条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登记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持续登记产品基本要素、募集情况、收益分配、投资者所持份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持有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信息以登记交易平台的登记结果为准。相关产品的受益凭证由登记交易平台出具并集中托管。 第二十四条 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行业基础设施系统与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履行信息报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投资者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技术接口规范,报送产品材料和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的性质、规模,制定专项制度,建立健全机制,设置与产品发行相独立的岗位和专业人员,开展产品存续期管理工作。存续期管理应当涵盖风险预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管产品终止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和产品合同约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