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