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