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每年向行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