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