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统筹管理工作,培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题库建设和更新。 第十三条 拟任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前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人员。 第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两月安排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当期考试安排,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发布考试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试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客观试题考试后在系统后台当场生成成绩,主观试题由阅卷专家匿名阅卷。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在考试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考试成绩。保险机构及考试人员可在任职资格考试系统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