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两月安排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