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人员。
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系统进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系统要求提交报名信息。
对于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试人员,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允许其带1名翻译参加考试,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系统进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系统要求提交报名信息。
对于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试人员,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允许其带1名翻译参加考试,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