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