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