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独立董事设置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阶段特点,选择具有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经历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不断优化董事…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重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比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主任… 第八条 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或者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害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股东权利等情形…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