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有效,并已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申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其豁免适用本办法的保险子公司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形撤销其保险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豁免。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其豁免适用本办法的保险子公司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形撤销其保险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