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

前款所述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存在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公司治理评价在董事会换届前2年连续为优秀的,其下一届董事会(3年)独立董事占比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公司治理评价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主动调整独立董事人数至占董事会成员比例1/2以上。

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