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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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