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