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开业申请书;
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公司章程;
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